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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蔡岩红  发布时间:2012/12/5 16:36:43   发布来源:法制网
 

    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可追究刑责

  法制网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正式对外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管理办法明确,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表示,拟定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与分类工作,保证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企业将化学品危险性公开,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促进我国化学品管理逐渐与国际接轨。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导则,组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鉴定机构的资质评定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单位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分类结果进行仲裁,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物理危险性化学品调整的建议,以及免予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重点与指导意见。

  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危险辨识,对符合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如实提供相关技术数据、资料。化学品单位对经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加强安全管理。

  对于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且不能提供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证明文件的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承接相关业务,也可以自行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分类 的;化学品单位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冒用、使用伪造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报告的;经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及审核后确认为危险化学品,但未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取得鉴定资质、鉴定资质过期、或者伪造鉴定资质证书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活动的,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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