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弟弟不赡养为由,一名78岁的孤老想要回已经赠出去的房子。近日,宝山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请。 老于原配夫人早年过世,一对儿女也早早夭折,是个孤老。曾经再婚,但老于感觉不合适,很快就离婚。为了不让自己的财产“流入外人田”,去年4月14日,老于签下公证文书,将自己位于宝山区宝钢四村的一套单位分得的产权房赠予弟弟,理由是他十分喜爱自己的侄女。4月21日,双方在房地部门申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6月30日,老于住进了养老院,每月花费3000元,但这并没有超出他的承受范围,因为他的退休工资有近5000元,还有弟弟每月补贴他1000元。但到了年底,侄女出国了,老于感觉弟弟夫妻俩也年事已高,不能为他养老送终了,再加上弟弟要将房子出租,遭到老于坚决反对,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弟弟也断了原来的补贴,不再去养老院看他。今年10月,老于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赠与合同,将房屋权利恢复至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被告未对老于实施侵害行为,其对原告亦没有法定扶养义务,双方赠与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应履行何种扶助、赡养义务,故老于诉称被告未履行义务而主张撤销赠与,证据不足,不能采信。另外,老于诉称被告诱骗其办理赠与公证等亦难以采信。 (来源:解放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