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12月4日电(通讯员 陈润斌 卞广庆)被告人梁某案发前任明光市张八岭镇张八岭村村支书兼村主任。近日,被告人梁某受贿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据查,被告人梁某任张八岭村“一把手”已有多年,前期梁某表现尚可,但在2006年以后,梁某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土地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梁某也大肆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梁某虽然只是一名“村官”,敛财却达12万元之多。 庭审中,梁某承认了自己的受贿事实,且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进行了供述。案发后,梁某主动退出全部受贿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村支书、村主任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鉴于梁某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受贿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