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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住院陪护人可索误工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7 16:14:32   发布来源:滨海时报
 

    不久前,市民张先生下夜班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事故是由于轿车司机闯红灯造成的。肇事司机及时将张先生送到了医院救治,经过医生诊断,张先生左腿骨折,左手腕骨骨折。在住院治疗的一个月中,张先生花费了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同时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向单位请假,整日在医院陪护张先生,由于没有上班,王女士损失了一个月2500元的基本工资。就此,王女士提出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自己这2500元的“误工费”,而司机却认为他只愿意赔偿受害者张先生的相关损失,至于王女士的陪护是自愿行为,他不愿为此埋单。目前双方就这一问题僵持不下。

  ◎ 仲裁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据此,王女士所提出的误工费有法可依,肇事方应当依法作出赔偿。(记者 刘纯)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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