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废品的场地突发爆炸,造成在场3人死亡的惨剧。死者家属愤而将卖废机电产品的企业告上法庭,认为是其出售混有爆炸物的废品引发爆炸。日前,仓山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林某某从一家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那里转租了部分场地从事废品收购生意。2011年6月8日,他转租的场地内发生爆炸,造成林某某等3人死亡、收购来的废品全部被毁的惨剧。 出事前的10多天,林某某从福建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那里收购了空压机、电机、保险柜等一大堆废品,总计价格为4万多元。 死者家属认为,工程公司将爆炸物混在废品中出售,违反了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从而造成爆炸事故,应对林某某等人的死亡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遭拒后,他们将工程公司告上法庭。 工程公司辩称,该公司卖出的只是废品,并没有爆炸物,当天爆炸的原因与该公司毫无关系。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主张林某某等人死亡的原因是工程公司出售混有爆炸物的废品发生爆炸引起的,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仅能说明林某某从被告公司处购得的是空压机、电机以及保险柜等废品,均非爆炸物品,无法证实发生爆炸的原因,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请。(记者 陈鸿星 金晓静) (来源: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