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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草原入罪门槛不宜太低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2 15:47:06   发布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蒋皓 “对于破坏草原的行为,入罪门槛不宜定得太低。”这是起草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作出的表示。

  据了解,破坏耕地、林地、草原,均以“数量较大”作为入罪门槛。此前最高法有关耕地和林地的司法解释明确,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防护林5亩以上即为“数量较大”;而此次草原司法解释则规定,破坏草原数量20亩以上为“数量较大”。

  对此,胡伟新解释说,经过之前对内蒙古、黑龙江等10个省区的调研发现,非法开垦草原10亩以下的案件占非法占用草原案件总数的65.6%,非法开垦20亩以上的占15.2%。实践中非法占用草原主要表现于非法开垦草原种粮或其他经济作物,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往往是出于生活或经济方面的需求,入罪门槛不宜定得太低。

  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屡犯不改占用草原行为的惩治力度,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三年之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数量在10亩以上的,即可定罪。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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