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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草种粮超20亩将追刑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2 15:45:45   发布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数量达20亩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将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作为入刑的“门槛”。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对于“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司法解释列举了5种情形,即: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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