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张某遭遇车祸又面临维权难。近日,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援助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张某,73岁,南运集团九十队退休职工,户籍地为西充县常林乡白庙子村。2012年1月12日,张某推行助力车经过西充县城五里店处斑马线时,被疾驰而过的川RL5183号轿车撞伤。经住院治疗,张某被鉴定机构鉴定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达现场进行了事故勘察,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但并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张某住院期间肇事方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出院后,肇事方与保险公司以事故双方责任划分不明为由拒绝对张某进行其他赔偿。 束手无策之际,张某委托家人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帮助,中心在了解案件情况、查看其申请资料后,决定受理案件并指派中心工作人员胡志强承办此案。胡志强在接手案件后并不急于起诉,他先向张某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查看了案件资料,而后归纳出此案的争议关键点:一是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双方责任不明,不利于张某权利的主张;二是张某是农村户口,长期居住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应否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将是争议的焦点。针对以上重点,胡志强做了大量精心细致的诉前准备工作,到县交警部门调查复制了事故现场照片、勘验笔录及证明事发时肇事车辆严重超速的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张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事故是由于肇事者曾某严重超速行驶,在通过人流密集区域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应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调查收集了张某在城镇居住证明、张某退休证、原工作单位证明、退休金存折等证据,用以证明张某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后,张某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肇事者曾某、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南充明云铃丰车业公司、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胡志强据理力争,被告方面对原告所述事实和提供的大量证据未能提出有效异议。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虽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于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 号],其相关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计算。8月30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共计185833.65元。至此,一场没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特殊交通事故案件在援助人员的精心准备和应诉下得到理想判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最大限度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