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近日,广东汕头市河浦中学的两名高三学生看到一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在地,立即上前将其扶起并护送回家。这本是一次普通的善举,却没想到事件一度陷入 “罗生门”,摔倒老人称是两名学生导致其摔倒受伤的,要求两人担责并赔偿。经过调查,11月14日,受助老人承认自己一时糊涂,并登门致歉。
看到这样的事件,心里又是一疼。如此事件发生层出不穷,不断打击人们善良的心灵。遭受误伤的还是两个孩子,他们在救助老人的时候是没有任何杂念的,只是尽快把老人送到了医院,并一直在老人身边照顾了两个多小时,可是却遭到污蔑,所幸最终受助老人没有泯灭良知,肯出来道歉澄清事实。然而,经过了这样事情的两个孩子的心理还能回到以前吗?还会在看到摔倒老人时毫不犹豫地上前搀扶吗?这样的事情在生活里可能只是小事一件,可是社会影响却很恶劣。
君不见,老人因病晕倒或是摔倒街头而无人敢伸援手,最终殒命的悲剧常见报端,不是没人救,而是不敢救、不能救。南京彭宇案就是前车之鉴,终因证据不足,无法还其清白。即使是事件寻找到证据、证人,讹人者也仅是一句“一时糊涂”,致歉了事。污人者仅是道歉就能平息事件对当事人和社会上善良人们的伤害吗?仅仅对做好事的人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就可以了吗?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制止做好事反被讹,如果“好人难做”的现实窘境一直得不到改变,过度透支社会善心,长此以往,只会让站出来的好人越来越少,社会道德底线将不断滑向更加危险的境地。
如今,对公民的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诚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本该属于道德范畴,法律应当审慎介入。不过,在救人助人反被诬陷的现象不时出现的时下,道德本身已经无法解决“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法律的介入就是必要的。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于今年8月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仅如此,将救人诬为撞人的人,能否引入强有力的刑事处罚,而不再是教育一下敷衍了事?用法律助力公民救助行为,依法追究诬陷好人的小人、恶人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解决现行法律的漏洞,解决见义勇为者举证难、诬陷者难究责的现实问题。
本来,站在道德高地上,反思世态炎凉、道德缺失容易,但如何用制度鼓励人们勇于站出来,成为良善的好人,则是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义举善行,给善意的生长带来缕缕阳光,我们的社会才能充满正能量。
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