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事原案13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省人大议事规则和省人大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对13件议事原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了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将其中的8件立为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内司委、财经委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处理。目前8件议案均已做出审议结果或处理结果。
1.何涛等1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 《关于修改<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结果:修订《条例》时,将认真研究
该议案中提出,《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三条“提倡和鼓励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规定在1999年颁布实施时是符合实际的。但随着临床用血量快速增长,提高献血年龄上限有助于缓解“血荒”现象,因此建议对条例进行修订,提高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年龄上限。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认为:议案对于促进我省无偿献血工作尽快与国际、国家有关政策接轨,缓解我省临床用血紧张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下一步修订《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时,在认真研究献血年龄基础上,还将对献血间隔时间、政府部门职责、献血者及直系亲属用血返还标准等内容进行修订。
2.温变英等38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山西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
结果:待国家法律修订后,出台新《条例》
近年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职责不明、管理手段不足和措施不力等问题。制定《山西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各监管部门岗位职责,对于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形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提高利用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认为:议案内容丰富、具体,符合我省实际,对出台我省相关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是,我省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监管职能调整还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随着机构调整,食品安全法中执法主体与监管职责等规定也需要调整。因此,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建议待《国家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后,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再制定出台《山西省食品安全条例》。
3.丁国华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结果:适时进行修订
该议案提出: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之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与上述两部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需进行修改。
省人大农工委在与省国土资源厅沟通,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后认为:《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土地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规的一些内容已不完全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进行修改完善。
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也已将我省的土地法实施办法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待国家上位法修订后,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对我省实施土地法办法进行修订。
4.花俊富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
结果:关注国家相关立法工作
该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省转型跨越的不断加快,安全生产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现行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部分章节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建议修订现行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但了解到国务院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订草案)》,有关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当中。经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研究,建议待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后,按照新国家法精神修订我省条例。在此之前,将持续关注国家大法立法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相关立法调研,积极推动条例修订工作。
5.刘新东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我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议案》
结果: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中
该议案提出: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重要的服务行业,目前在行业管理中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亟需规范;二是打击非法营运困难;三是行业稳定堪忧;四是处罚违法营运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建议制定出台我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并提出了条例草案及有关说明。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家及我省都没有专门关于出租客运的法律和法规,缺乏统一的出租车市场准入、经营和政府监管的规范,非法营运、运营秩序混乱、恶劣服务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经营风险意识较差,影响了城市及出租客运的健康发展。经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研究,认为制定出台我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目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已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将展开相关立法调研,为条例尽早出台做出积极努力。
6.王继伟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议案》
结果: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现行的《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2001年、2007年和2012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条例》制定的另一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于2012年3月14日进行了修正,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因此,我省《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已不相一致,亟需尽快修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协调法制委员会将《条例》的修改工作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7.刘新东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我省尽快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议案》
结果:条件成熟时,纳入立法计划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被害人援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2011年,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参加,联合下发了《山西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目前这一办法正在落实中。据了解,太原、朔州、临汾、吕梁、阳泉五个市按照文件规定,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正在逐步探索建立相关救助工作机制。
由于相关文件实施时间尚短,且部分地区尚未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当前应着重做好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积累相关经验,为下一步立法工作创造条件。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这一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同时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争取国家出台相关法律。
8.温变英等36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议案》
结果:建议废止旧《细则》,制定新规章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温变英等代表提出的议案符合当前我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实际需要。国务院于2012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女职工保护工作的现状,对女职工劳动关系、用工制度、就业领域及特殊劳动保护需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收到了良好效果。
然而,1990年8月我省人民政府通过的《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中的部分款项与国务院《规定》不相一致,与我省在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相适应。为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当严格执行、认真落实现行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建议省政府修订或者废止1990年的《细则》,制定新的政府规章。同时,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积极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待时机成熟时再将其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B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奋斗目标,积极建言献策,共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823件,占建议总数的95.14%。闭会期间,又陆续提出4件建议交省政府研究办理。建议主要涉及推进综改试验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
从建议承办集中情况来看,823件建议交由省政府系统61个单位和9个市政府办理。从各单位办理的数量上来看,有15个承办单位办理建议超过了20件。排前5位的分别是省财政厅158件、省发改委129件、省教育厅102件、省交通运输厅87件、省农业厅87件。
从答复情况看,建议有较强的操作性,已被采纳,反映问题已解决或落实的448件;建议富有建设意义,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所反映问题正在逐步研究解决落实的282件;建议有积极意义,但因政策、资金、规划等客观条件限制,反映问题近期内无法落实的93件。
从办理结果来看,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计划逐步解决的占代表建议总数的88.8%,比上一年有所上升。
总体来看,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不仅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而且努力解决代表提出的实际问题,使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不断提高。
本报记者 张晓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