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段伟华)《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简称意见)日前出台。11月14日,省农业厅经管局局长白剑在接受采访时说:“《意见》给出了较为具体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而且明确了认定机构、认定程序等问题。”
何为家庭农场,一直存在争议。概念性强、表述笼统、标准的明确将使政策制定实施更有指向性。《意见》认定,家庭农场应该具备几个基本条件:经营者应当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另外,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应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并对其他农户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意见》对家庭农场应该具备的生产经营规模也给出了量化指标,分别规定了粮食生产、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水果业、干果业、养殖业,以及种养结合型等各类家庭农场所应达到的最低生产经营面积或畜禽饲养量。今后,我省家庭农场的认定、登记、管理等由各级农经部门负责。每三年对家庭农场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发放《山西省家庭农场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