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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标 |
| 作者:阳泉晚报 发布时间:2013/11/5 14:53:47 发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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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晓婷 通讯员李玉芳 武旭清报道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包括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目前,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正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提标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为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做着各项准备工作。 提标后,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烈属每人每年1386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189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119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797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761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7290元。 提标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3205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136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执行的是我省标准。该标准比中央标准高出150元/月)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标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者每人每年78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者每人每年714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者每人每年70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达到360元/月·人(4320元/年·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320元/月·人(3840元/年·人)。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月·人(3840元/年·人)。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放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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