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和报废制度更加严格
本报讯 (记者 李志江)10月16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该局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严格机动车检验和报废制度,强化机动车源头管理,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通知要求,校车(包括非专用校车)、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车辆所有人申请的除机动车注销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业务,并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但对于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行驶证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补、换领行驶证业务。同时,对于机动车因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以及被盗抢、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或者检验业务的,车辆管理所核实有关情况后,应当予以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验机动车外部照明装置,对存在违规加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改装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业务。要严格查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标示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后部必须安装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厢体容积)、核载质量、施救方法、联系电话,字迹应当清晰完整。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检验等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