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1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张晓鹏)10月1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简称《条例》)当日施行,这是我省中医药法制建设上又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打造中医药“晋”字牌、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条例》是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山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要求重新制定的,于2013年9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三条,分别对发展中医药中的政府职责、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药与中药产业、教育与科研、保障与促进、法制责任等作了规定。新《条例》提出,山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是“建设中医药强省”,实施路径是协调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构建“六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方法举措是坚持山西实际,走适合山西中医药发展的道路。
新《条例》要求要进一步强化中药在中医强省建设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药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在资金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延伸中药产业链,培育和发展中药特有品种和晋药品牌。此外,新《条例》还突出了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人才培养方面,规定了师承教育制度,支持开展师承教育这一中医药知识的特色传承方式;在临床服务方面,规定具有中等以上中医专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展诊疗活动时,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掌握中医药知识技能和中药材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在中药制剂方面,规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有利于医疗机构在临床服务中积极应用中药制剂。这些规定更有利于突出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有利于促进中医药事业更好发展。
省卫生厅厅长卫小春表示,从新《条例》颁布之日起,将利用一年时间,在全省卫生系统集中开展以“发展中医药事业,满足群众需求,服务健康山西”为主题的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