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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带团在购物场所停留超过30分钟就算违法
作者: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发布时间:2013/10/10 9:27:57   发布来源:
 
 

我省出台《旅游法》旅行社有关条款界定试行办法对旅行社、领队的执业资格及经营、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本报10月9日讯(记者赵丽娜)一部《旅游法》的出台,引起各方热切关注,各类旅游企业的未来之路在哪儿,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国庆长假一结束,山西省旅游局就将经反复研究、推敲的《旅游法》旅行社有关条款的界定(试行)办法公之于众,为山西旅行社指明道路。


试行办法首先明确要求,《旅游法》于10月1日施行,全省旅行社、导游、领队的执业、经营、服务,所有团队旅游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履行的,必须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办法对旅行社及领队的执业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申请成立旅行社必须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证导游;领队必须有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相对应的语言能力,有两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等。


今后,包价旅游线路产品应当是确定的,价格应当是完全的,产品价格由行、住、食、游、导游服务、企业运营等成本和利润构成;旅游产品及广告中不得包含单独设立、专为旅游团队服务、不同于且商品价格高于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的购物场所;不得包含组织游客参加但需要游客在团费外另付费用的项目;导游服务费必须包含在旅游产品及价格中;出境游必须支付的境外地接导游、司机等小费应包含在产品报价中,不得由领队收取。


与产品及价格相对应,旅行社应使用旅游部门推荐的新《包价旅游合同》范本。


在出游过程中,旅行社、导游、领队均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增加、减少游览项目,不得缩短游览时间。交通拥堵、景区拥挤等特殊情况经旅行社批准、游客同意可调整合同内游览次序;不得在合同载明旅游行程中增加购物场所及自费项目;不得借口游客签字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减少游览项目,不得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场所及自费项目;景区内有购物一条街、观光性质旅游点有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每次、每店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视为指定购物场所。


出境游方面同样适用本办法,如果因地接社原因造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


对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可以应旅游者要求,为其提供交通、向导等,方便游客活动,但不得收取旅游者费用组织参加自费项目;不得引导游客赴指定购物场所,强迫、诱导、欺骗游客购物;不得收取商店、服务项目单位回佣、回扣、小费等;也不得因部分游客的需求影响其他游客。


又讯 10月9日,省旅游局组织山西最具代表性的旅游购物场所代表进行座谈,探讨即将出台的《旅游法》涉及旅游购物有关条款的界定(试行)办法,并共同发出旅游购物店自律公约。参会代表们表示,将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不搞不正当竞争,同类商品与当地社会综合商场保持相当,不以任何形式账外给予旅行社、导游(领队)人头费、回扣、小费,不与导游(领队)勾结欺骗,强迫游客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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