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因房产证不在身边,为了获取周转资金,何某便伪造了一份房产证抵押给尹某。近日,何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0年10月8日,在太原市某工厂办公室,何某以其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尹某提供了其指使他人伪造的房产证,以该房产证所列的何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为抵押,向尹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载明以该房屋为何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经审理查明,抵押房屋确系何某所有,已在房地局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产证,在何某与尹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时,该房产证不在何某手中,而是由案外人持有。
法院认为,何某指使他人伪造了房产证,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官点评
该案中,涉案房屋确系何某所有,且在房地局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何某对房屋有处分权,有权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他人设立抵押权。为获取资金,何某向尹某提供了假的房产证,向尹某隐瞒了“其所提供房产证为假的”的事实,但是这一隐瞒真相的行为并没有使尹某对房屋产权状况产生错误认识,而是导致尹某对房产证的真假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在该案中,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其指使他人伪造了房产证,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