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本应处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可安徽省霍邱县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陈某却将黑手伸向了自己公司的保险柜,伙同他人盗窃了公司31万元后,将赃款藏匿在其父家的电视机箱内,偏遇电视故障,其父将电器送去维修时被发现,这戏剧般的一幕,验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格言。日前,霍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4万元。
2012年12月13日21时许,身为霍邱县某米业公司股东、法人代表的陈某趁公司会计蒋某在外打牌、财务室无人之机,伙同到公司院内停车的张某将财务室内保险柜及一台海尔T621型笔记本电脑盗出,由张某驾驶摩托车运至家中藏匿。十余天后,两人将保险柜撬开,发现内有现金约31万元,陈某留给张某约5万元,约定日后需要时再来取。张某将保险柜、笔记本电脑埋在自家菜园内,将现金埋在院内的鸡圈中。陈某将盗取的11万元现金用于偿还债务及家庭开销,另将12万元现金藏在其父亲家的电视机机箱内,后因电视机维修被发现。
李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