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盗狗被村民发现后不但拒不放开被盗狗只,反而持弓弩威胁,并挥刀伤人!昨日,记者从高州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已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张某惠、黄某强、温某成三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惠、黄某强伙同另外二人(另案处理),携带弓弩、氰化钠药水、水管、开山大刀等盗狗工具,窜到高州市东岸镇大双村盗狗。4人先用弓弩将装有氰化钠药水的针筒向路边的大黄狗射去,不一会,大黄狗就倒地。当他们准备拿狗走时,被村干部陈某发现并上前阻止。黄某强拿出大砍刀将陈某左手砍伤。
同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惠、温某成用同样的方法射杀了两条狗,将其装入车尾的塑料编织袋。当两人驾车驶到东岸桥路段时,被附近群众发现,附近多名群众立即骑车追赶。张某惠见状,立即拿出长柄开山大刀向群众乱砍,并用弓弩朝追来的群众射去。后来,张某惠二人逃至大井镇新市场门前的空地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无牌摩托车一辆,狗两只,价值500元。另据供述,张某惠等人还参与盗窃多起。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成、张某惠、黄某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张某惠、黄某强还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关家玉 朱祖永、黄梦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