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0日讯(记者 王冠兴)今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出台了“十二条规定”,包括招生秩序、中小学作息时间、教师职业道德及收费等内容。省教育厅将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十二条规定”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这“十二条规定”包括:
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严格控制班容量。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受与我省考生相同招生录取待遇。
公办高中不得举办或与任何机构联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接受往届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队奖惩。
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8小时;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不少于10小时,初中不少于9小时。
高度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开设,不得随意挤占。严禁随意加深难度、增加课时,赶超进度,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坚持大课间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复核。
严格执行国家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八条措施”和山西省“八项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捐资助学”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采取措施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教师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公办中小学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兼职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组织有偿家教、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