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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三问探亲假:32年未修改 与现实脱节如虚设
作者: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3/7/8 9:42:24   发布来源:
 

  如果在外地上班,每年只有春节能回家探望父母,那么,陪在他们身边的日子一共有多长时间?有人计算过,假如父母能活到85岁,这个数字是一个月。一个月,心酸而沉重。常回家看看,说起来容易,其实很难行。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然而,32年过去,这个规定早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做过修改,也从未被废弃,成为一个尴尬的存在。北京市政协委员陈小兵认为,32年前出台的规定已经很滞后、不合时宜,希望法律法规能够考虑到现实社会情况,能更加接地气。

  外企民企怎么休?

  1问

  覆盖人群

  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他们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数量巨大的外企、民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被排除在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外。“我们公司没有探亲假,只有国家那些法定假日。”在一家大型地产企业做HR的史女士告诉记者,作为私企,公司员工能把强制性假期都休完就已经很不错了,更何况探亲假并不属于强制假期。对此,陈小兵委员认为,如果一部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实际上就是不公平的,“法律首要是公平,能让所有人遵守或从中受益,探亲假这个规定应该能覆盖更多阶层。”

  此外,“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也成为一个难以判断的标准。三十几年前《规定》出台时,没有双休日也没有年假制度,只能通过探亲假解决职工分居和回家探视父母等问题,当时的交通也远不如现在发达。而如今,飞机、动车四通八达,即使父母远在广西,也可以在双休日里做到往返。陈小兵认为,休探亲假的范围不应该再用时间限定,可以考虑用地域范围来进行规定。

  婆婆难道不是妈?

  2问

  探视对象

  在《规定》里,列出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等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与《规定》同年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已经结婚六年的徐女士和任先生婚后的每一个长假都是在长途奔波中度过,二人大学毕业后就留在北京工作,徐女士老家在湖北,任先生老家在山东,两人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父母都希望二人休假时能在自己家里。“每年的十一和春节,我们俩都跟打仗一样。”一说起探亲,徐女士就不停地感叹,七天的假期通常分成两段,先从北京奔山东,再从山东转战湖北,等第七天晚上回到北京时,已经疲惫不堪。“探亲假只让探视自己的父母,难道公婆就不是父母吗?”对于探亲假的如此规定,徐女士非常不理解。而任先生则觉得,婚前每年20天、婚后4年才一次的规定,让他有种“娶了媳妇忘了娘”的感觉。

  陈小兵委员表示,对探视对象只局限于自己父母的规定不合理,“这种规定可以说是不近人情,夫妻双方都有孝敬老人的义务。”他建议探视对象应该更大范围地扩充到岳父母、公婆、养父母以及祖父母。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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