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赵彩萍)7月3日,太原市民庞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反映他在租房时遇到的烦心事。
2013年4月30日,庞先生在尖草坪区矿机西苑育才小区向房东贺某租了一间房,期限为两年,每月租金1000元,每年12000元。由于房子刚装修完,室内无抽油烟机、热水器、晾衣架等,庞先生跟房东商量后帮其安装好,所以房东将租金减免为第一年9000元,第二年10000元。“我才住了刚满两个月,房东见别家涨房租了,就以租金过低为由,要求我增加合同年度的租金,但合同中也没有明确违约金。”庞先生说,“我不同意改合同,房东就于6月29日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意图迫使我增加租金,否则让我在一个星期之内搬家。”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田忠会律师,田律师表示,房东在合同期限未满前擅自要求提高年租金,在庞某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严重影响到庞某的正常生活起居,其行为已妨碍了庞某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违反了合同,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比如,退还租金;合同不到期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搬家费等;返还抽油烟机、热水器、晾衣架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