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制冷公司经历两次诉讼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可没等高兴过来却因逾期提交证据吃到了罚单。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首次对逾期提交证据行为开罚,涉案制冷公司被法院罚款10万元。
安装空调拒付工程款引争执
2008年7月10日,东莞一家本土某制冷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约定安装空调系统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为110万元,付款方式按制冷公司工程进度分三期支付,物业公司须向制冷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否则按进度款额的0.5%日息违约金给制冷公司,制冷公司并有权顺延工程。
施工过程中,制冷公司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并经物业公司同意增加工程量,增加的工程总造价为2390.28元。2009年7月14日,双方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其后,物业公司要求制冷公司给中央空调吹的表冷器更换铜管,并签订协议,制冷公司免费将铝管风机更换成铜管风机,并承担全部材料款和人工费,并约定更换完成调试合格后才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完毕后,双方产生分歧,制冷公司称自己已经按约定把86台空调更换完,但物业公司却称对方只更换了68台,支付该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立,拒绝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只能选择对簿公堂。
关键证据助二审改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制冷公司作为工程承揽方,对于案涉工程是否安装铝管风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制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接到一审判决后,制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东莞中院。二审期间,制冷公司提交《86台风机盘管由铝管改为铜管的清单》、《客户服务中心工作单》、录音资料等证据,拟证明已将86台风机管盘由铝管改为铜管。
《86台风机盘管由铝管改为铜管的清单》上详细列明86台风机所在的具体房间号,清单的右下角注明铝管风机盘管86台经清点,已全部更换,物业公司的电工谢某也在该清单上签名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制冷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资料,认定制冷公司已将86台风机管盘由铝管改为铜管,物业公司抗辩付款的依据不足,判令物业公司向制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谎称新证据实为逾期提交
在二审期间,东莞中院就制冷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两份证据,要求制冷公司说明迟延提交上述证据的理由,制冷公司谎称上述证据是一审结束后才新形成的证据。经东莞中院审查,该二份证据并不是在一审庭审后才形成,不属于新证据。且制冷公司迟延提交证据的理由亦不成立,其二审提交证据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东莞中院决定对某制冷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处罚,遂依据相关法规对制冷公司罚款10万元。制冷公司表示接受该处罚决定。
东莞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阮冠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如当事人确有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在此案中,制冷公司不遵守该规定,逾期向法院提交证据,该行为不利于证据的固定,亦不利于案件审理结果的固定,增加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黎谢荣)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