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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第一案宣判 监管执行成难题
作者: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2013/7/3 9:12:28   发布来源: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这首由蔡国庆、陈红等歌手演唱的《常回家看看》是1999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中最著名的歌曲,提醒忙碌的年轻人即使工作再忙也不能忘记亲情,要多回家看看老人。

  如今,这首被传唱了十余年的老歌被纳入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就在这部法律开始施行的当天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就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老人作为原告,其中一个诉求就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的女儿作为被告,被法院“判处”平时每两个月至少需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传统节日要额外安排看望。这也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全国首例判案。

  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储某的女儿、女婿,今年均已50多岁。

  储某育有一儿一女,老两口原本在无锡马山地区有两套房屋,一套小户型的单间,一套65平方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将位于无锡马山的老房卖掉,钱归女儿,今后居住女儿位于北塘区龙塘家园的一套一楼房屋直至终年,养老送终均由女儿负担。小户型的单间房屋变卖后,65平方米的房屋归儿子与儿媳拥有。

  2009年5月开始,老人按照协议搬离马山跟随女儿居住。父母与子女楼上楼下居住互相照应本是件好事,然而好景不长,从储某的老伴2009年8月去世后双方的矛盾开始爆发。而老人平时喜欢拣点垃圾放在家里,更让矛盾变得不可调和。

  储某:他把我的衣服扔掉,要烧掉我的衣服,不给我穿,就是逼我走。

  对此,老人女婿朱某表示,自己确实扔了老人捡回来的垃圾,但并没有赶老人出门的意思。

  朱某:我和她商量,和我们一起住到四楼来,我来服侍她,她吃的用的都是我来负责,她不肯。

  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从女儿家搬到了儿子家。期间,老人认为女儿女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同时支付相关费用。经过调解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随后法院当庭宣判。

  法官:马文娟、朱斌良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储福娣房屋使用费、医疗费8000元,马文娟应当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看望储福娣,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看望两次,春节期间至少看望一次。

  说到这个话题每次都略显伤感,相信每一个做子女的,都希望能常回家看望父母,但生活中总有很多身不由己。比如,工作忙、路途远等等,各种各样的“借口”一拖延,就可能把父母忘在一边了。

  这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进步,但仔细品味,这个法律似乎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多久探望一次才算合法?刚才那个案例已经说明了是两个月。但如何界定探望和问候的区别?父母来看望子女是不是就不违法了?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些在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规定。

  另外,如果现实中遇到不探望父母的,由谁来提出强制执行?怎么执行?这些问题可能都会面临执法困难。同样,新法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却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老人庇护子女也成为新法推进过程中的难题。记者在山东多个社区、街道和老年公寓调查发现,一些空巢老人的子女已经数月没有回家,老人虽然替子女解释原因,但心里却很纠结,工作人员也因此很难监管执行,将新法推进了尴尬的局面。

  的确,法律执行落地还得需要制度保障。不过,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立法机关之所以作出“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当今社会空巢老人和独居老人比例越来越高的现实,期待以法律制度来唤起公众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有学者指出,目前舆论只盯着这一条,就有可能转移了视线,反而不利于关注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既可能屏蔽了此次修法的进步所在,也有可能阻碍认识目前法律和制度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不足。

  实际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值得关注的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比如,新法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还确立了今后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就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老年社会即将来临,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很多实在的事情要做。大家还是应该少一点浮躁甚至娱乐的心态。(记者华晓青 韩亮)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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