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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签个字 见证人莫名成担保人被追债
作者:厦门日报  发布时间:2013/6/21 15:17:25   发布来源:
 

  民间借贷利率

  最高为银行利率4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6个月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年5.6%,则月利率约为0.47%,四倍则每月约为1.88%,超过部分则不应予以支持。

  近年来,民间借贷可谓无处不在,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逐年增加。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纠纷?其法律依据又如何?昨日,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连铮、涂慧俐两位律师在市长专线接线时解答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

  案例

  “见证人”莫名成为“担保人”

  借钱给亲朋好友是平常事。哪知,借钱时候一切都“好说好说”,可还钱时却人去楼空。小丁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通过朋友小陈找到小吴,小吴同意借款30万元,但利息为月息四分(4%),半年内偿还。小丁给小吴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小丁向小吴借款30万元,月息四分,半年内偿还。同时,小吴提出,既然小陈是该借款的见证人,也应顺便签个字。于是,小陈也在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谁料,借款到期后,小丁未能如期还款且下落不明。小吴一纸诉状将小丁、小陈告上了法院,要求小丁还款30万元,按月息四分支付利息,并要求小陈对小丁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见证人”小陈怎么都想不到,他由“见证人”莫名其妙成为“担保人”,在小吴出具的证据中,借条上小陈的签名前多了三个字“担保人”。因此,他也被卷入官司中。

  点评

  或将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两位律师从两方面对此案进行了点评:首先,本案的小陈是否应当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连铮、涂慧俐两位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从小吴提交的表面证据上看,小陈在借条上系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且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除非小陈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借条上签字并非出于保证的意思表示,否则小陈很可能被法院判令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本案小吴诉求每月四分的利息部分超过了法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应支持。

  【提醒】

  民间借贷

  注意四个细节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中,出借方往往认为有借条、收据就可以万事大吉,可一旦产生纠纷,一些平时意想不到的细节都可能成为打赢官司、拿回借款的障碍。连铮、涂慧俐两位律师提醒读者注意一些容易被疏漏和遗忘的细节:

  1.在大部分民间借贷中,基于亲戚、朋友、同事关系,没有出具借款凭证;

  2.结算凭证表述为“借条”;

  3.将保证人表述为“见证人”、“介绍人”、“中间人”;

  4.未载明支付的方式、收付款的账号、利率及利息支付途径等。

  律师提醒,收条和借据都是最重要的凭证,在借条上签字须谨慎,若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应当在签字前面注明身份,否则容易被钻空子,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另外,还要注意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过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故借款应当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及还款能力,若因为借款利息高就盲目出借款项,容易造成本金利息两空。(记者 江海苹)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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