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实施后,被学界认为,最适合担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却屡陷窘境。今天,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向媒体通报说,该会今年以来向普通法院(非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提起3起环境公益诉讼,至今没有一起被立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曾晓东表示,3起环境公益诉讼皆受困于新民事诉讼法没有配套法规。
据介绍,法院不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哪些社团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方面无法把握。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3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不受理,表面上看是中华环保联合会遭遇尴尬,实际上是新民诉法更难堪。”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环境法学家这样认为。
首例公益诉讼3个月没回复
依据新民诉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今年3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猪场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提出索赔700余万元,以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
3月6日,本报记者曾见证马勇等向潍坊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当天,潍坊中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上述全套立案材料后表示,立案所需基本材料符合普通案件受理条件,但因该案件属新民诉法修改后的新型案件,须待院领导商议后才能做出答复。
此后,潍坊中院既不下发裁定驳回诉讼,也不受理案件。
今年3月28日、4月8日以及4月1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环保志愿律师杜祖乐向潍坊中院连发3份律师函,律师函提出,依据民诉法第123条规定,法院应该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律师函表示,潍坊中院自今年3月6日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至今,显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7天受理审查期限,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据马勇介绍,3份律师函发出后,潍坊中院依然是不予回复。
此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又针对山西省原平市住建局环境侵权案向山西忻州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针对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向重庆市第4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两起案件均未被法院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无法院受理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的这一法律规定曾令中华环保联合会感到振奋,本打算多做几起环境公益诉讼,却没想到屡陷困境。
这难免令马勇感到不解,“新民诉法实施前,我们做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是无法可依。但就是在那种情形下,截至2012年底,中华环保联合会已完成8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想到,新民诉法实施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反而更难了。”马勇说。
司法解释不出台公益诉讼难
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状告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猪场污染地下水案,著名环境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民诉法的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毋庸置疑。他甚至认为,“如果连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环保组织主体资格都要受到怀疑的话,那么,中国境内就没有一家环保组织具备主体资格。”
事实也正如汪劲所说的那样,至今新民诉法实施已经半年,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外,没有一家社团组织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
“连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的案件法院都不受理,像我们这样的环保组织的主体资格法院更不可能予以认可。”北京一环保组织的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院的做法令他们看不到希望。
曾晓东透露,据他们了解,新民诉法配套法规或有关司法解释不出台,普通法院可能很难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这样,新民诉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不就成了摆设吗?”对此,不愿公开姓名的环境法学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新民诉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确实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曾晓东也认为,有关司法解释或配套法规不出台,对新民诉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确实有影响。
曾晓东表示,从他们提起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被搁置的事实看,尽管有了法律规定,但是,环境公益诉讼依然没有摆脱诉讼难的问题。
多年来,法律不配套导致法律无法实施的问题饱受诟病,今年开始实施的新民诉法仍然未能幸免。
中华环保联合会呼吁,有关立法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有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以使新民诉法摆脱无法实施的困境。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