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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对未婚妈妈罚款 相关部门解释"是误会"
作者: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2013/6/3 10:15:27   发布来源: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未婚妈妈要交罚款”!近日公布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一条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规定称:“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但昨天(2日)武汉市卫计委、武汉市法制办等部门表示,“武汉拟对未婚妈妈罚款”是误读。

5月31号,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6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规定被媒体概括为“未婚妈妈”和“第三者”生育后可能要交罚款。消息一出,争议声不绝于耳。中央台驻湖北记者联系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表表示不便对外解读。

张处长:由于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的过程,还不便于正式对外解读,所以暂时不接受采访,等征求意见结束后再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昨天又有媒体报道称,“武汉拟对未婚妈妈罚款”是误读。武汉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解释,该规定正在征求市民及各部门意见,不是正式出台的文件;征求意见期间,争议较大的部分或将作出调整。另外,此前媒体报道中,将“社会抚养费”解读为“罚款”的说法也不准确。

尽管如此,多位专家都表示,社会抚养费的实质仍是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实行的经济处罚。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认为这种做法是经济上的处罚。

原新:因为我们现在在计划生育的管理中有一系列人性化规定,比如说怀孕4个月以后不能强制性人工流产,大月份怀孕不能引产,所以即便知道你怀孕了,孕期超过4个月就不能采取任何办法了,当时的想法就是她生下孩子后毕竟给占有了一些社会资源,这样的话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一方面是对生育者有一种经济上的处罚,另一方面以这样一种名义给社会的感觉好一些,不像过去叫征收罚款。

未婚生育孩子的权利是否应该被禁止?“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如何界定?如果这一条款被正式写入法规,一系列的问题将随之而来。罚款是否能达到约束生育的作用?罚款又是否会带来堕胎、弃婴等新的社会问题?这些都是相关主管部门需要提前考虑的。

其实,从目前的情况看,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来控制超生已经收效甚微。相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和力度也并不理想。

原新: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收支两条线,跟交警征收罚款是一个道理。计生部门只是负责开具征收的通知书,但是罚款要到指定部门去交。过去罚款为什么饱受诟病呢,主要问题是计划生育部门罚了,计划生育部门可以留出一部分,现在所有的归到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了,所以积极性小了。而且现在不能强制征收,交警还可以年终的时候跟你算总账,但是现在上户口很多地方不需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证明。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用简单的罚款手段很难真正解决好我国的计划生育问题。

夏学銮:所以社会政策有时候两难,处罚轻了,达不到作用,重了,对弱势群体是一个伤害。(记者左艾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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