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韩某在兰州博实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成实验员,但直到2012年3月14日,生化公司才与韩某签订了固定的劳动合同。同年7月16日,生化公司以韩某工作绩效表现不符合要求为由终结了与韩某的劳动关系。对此,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14日的双倍工资21868元以及赔偿金6048元。日前,安宁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韩某提供证据证明其自2011年3月就在生化公司上班,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生化公司直至2012年3月14日才与韩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中国甘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