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许晓君)拖欠工人工资后,不顾劳动部门限期改正指令,竟擅自转移工厂机器设备并逃匿,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苏杏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9年6月,苏杏玲承租番禺区大石街植村一厂房,成立制衣厂,从事服装加工生意,并担任该制衣厂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因经营不善,苏杏玲开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同年11月,劳动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该制衣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向苏杏玲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然而,苏杏玲不但对此置之不理,还于2012年1月4日擅自搬走制衣厂内的部分机器设备,并更换手机号码,弃厂逃匿。至此,苏杏玲共拖欠制衣厂42名工人工资合计18万余元。同月19日,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苏杏玲支付制衣厂42名申诉人工资。后经网上追逃,苏杏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厂房业主已代苏杏玲垫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