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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坚决不发生”是底线“出事”即摘牌
作者: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3/5/20 10:39:31   发布来源:
 

  本报记者周斌

  “我们对全国执法示范单位要求非常严格,公安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如果出现重大执法问题,立即摘牌。”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在近日举行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座谈会期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全国执法示范单位的执法水平自然是全国一流。具体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为全国示范单位呢?

  孙茂利:公安部2009年11月出台《关于创建执法示范单位的指导意见》,对全国执法示范单位标准提出10项指标,包括近两年内无刑讯逼供、滥用职权、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重大违法问题;执法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优秀;辖区社会治安良好,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等。达标条件比较高,所以全国执法示范单位数量并不多。

  记者:您在座谈会上讲道,2010年命名了310个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只有102个单位在2012年新一轮评选中再次被命名。超过三分之一的淘汰率说明什么?

  孙茂利:高淘汰率说明两个问题,一方面是竞争非常激烈,近年来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进步显著,一大批新的优秀执法单位不断涌现,原来的全国示范单位稍有疏忽和懈怠就可能被其他单位超过和取代。执法规范化建设,“走”肯定会落在后面,因为很多单位在“跑”。

  另一方面,我们对全国执法示范单位要求非常严格,触及底线立即摘牌。这个底线就是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泉州会议提出的“四个坚决不发生”,即坚决不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审查、监管人致其重伤、死亡事件;坚决不发生因重大执法过错或者明显处置不当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事件;坚决不发生在办案环节或者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脱逃事件;坚决不发生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同时,我还要说明一点,我们命名全国执法示范单位,绝不会搞平衡,一切按照标准来。所以,有的省份全国示范单位比较多,有的省份则很少。

  记者:如果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出现执法不公等问题,对公安机关的形象损害更大。如何保证他们的先进性?

  孙茂利:有3个方面约束全国执法示范单位:自我约束,如果不保持先进,下一次评选可能会自然淘汰,出大问题会立即摘牌;社会约束,挂出全国执法示范单位的牌子,就意味着接受更多的社会监督;内部约束,全国执法示范单位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乃至公安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都要进行年度评估。

  记者:建立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制度目的是什么?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孙茂利:建立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就是要让这些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从这几年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翻天覆地的变化来看,示范引领的成效明显。

  公安部2008年提出执法规范化建设,至2009年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09年年底,公安部召开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南通会议,南通公安机关成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国样板;之后,公安部党组提出确定执法规范化建设4个“领头羊”,即江苏、浙江、山东和北京,并建立完善了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制度。

  南通会议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去执法示范单位和“领头羊”地区考察学习超3000批次。加上公安部通过组织多次现场会扩散示范效应,目前,规范化执法单位已经从花开几朵到满园春色。

  本报大连5月19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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