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符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林权证等证明文件,冒用他人之名与他人签订合同,3次骗取他人财钱8.63万元,最终案发。经海南省东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庄劲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文忠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5月至11月间,东方市八所镇无业人员庄劲二听说儋州来了3个人想找熟人联系买林木,于是认为来了弄钱的机会,庄劲二很快找到朋友文忠密谋后,联系到李怀珠等3个儋州人。文忠和庄劲二带着李怀珠等3人看了一块长满桉树的林地,以承包人符达成的名义与李怀珠等3人签订了一份《承包林木砍伐协议》,并提供了林权证等证明。庄劲二还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名。签订协议后,李怀珠当场支付了3.5万元定金,文忠以符达成的名义给李怀珠写了收条。另查,庄劲二、文忠还以同样的手段骗取李怀金、林江玲二人林木砍伐定金5.13万元。
后来,李怀珠等3人到林地所属的东方市四更镇南村找人了解情况得知,村里根本没有叫符达成的人,村里也没有和符达成签订过承包土地合同书,李怀珠等人到东方市林业部门了解发现,庄劲二、文忠提供的林权证等有关证明都是假冒的。直到此时,李怀珠等人才知道庄劲二等人利用虚假的林权证和他签订合同,诈骗了他们的购林预付款。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