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杨健鸿 通讯员周山琼)明知境外赌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却向对方提供计算机网络信号。近日,经云南省勐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车真宁被勐海县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4月,车真宁和李某(在逃)得知缅甸边境的赌场需要网络信号的信息后,决定在中国境内的打洛镇开通一条光纤网线,通过无线网桥将网络信号发射到缅甸,将该信号提供给边境各赌场用于网络赌博。后两人到打洛镇一家宾馆,联系到该宾馆老板娘黄某,以每月5000元租金,租用宾馆楼顶及一个房间,用于安装微波发射器及相关设备。
随后,被告人车真宁谎称已承包该宾馆,以需要在宾馆内建一个局域网为由,与勐海县电信公司签订协议,办理了20兆光纤网络账户。网络开通后,车真宁等在该宾馆房间内安装了网络信号交换设备,通过无线网桥将中国电信网络信号传送到缅甸小勐拉,提供给境外赌场用于网络赌博。2012年3月,侦查机关破获该案。车真宁对明知境外赌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提供直接帮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赌博,因此不构成赌博罪。
检察官认为:“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据此,被告人车真宁明知境外赌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计算机网络信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