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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辞退试用员工企业涉嫌使用廉价劳动力
作者:阳泉晚报  发布时间:2013/5/15 11:10:04   发布来源:
 
      辞退试用员工,是企业的权利。但个别企业却利用这个空子,频频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以此降低人工成本。对此,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律师均认为,这样的企业涉嫌使用廉价劳动力,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将针对这种现象,建立企业黑名单,曝光这些无良企业。
事件回放:试用期满,请走人
  最近一段时间,城区工会维权热线接到的“试用期满被辞退”的投诉电话,较以往大幅增加。维权人员分析后发现,个别企业有变相使用廉价劳动力之嫌。
“企业既然在网上登了招工信息,就表示企业需要这个岗位的员工。可还在试用期,又说这个岗位没有多少事,不需要员工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谈起自己曾经的遭遇,张先生有些气愤。
  去年11月,张先生应聘到我市一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但仅仅工作了五天,在他完成了一场招聘,成功为企业招聘到多名员工后,人事主管便找到他,告诉他因为这个岗位没多少事,他以后不用来了。至于5天的工资,企业不予支付。
  张先生觉得被这家企业利用了。而随后张先生发现,他为企业招的那些员工中,也有工作了很短时间就被辞退的。
  另一名投诉者蒋先生,于去年12月底在某企业找到了一份保安的工作。企业与他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书,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900元,转正1200元。但没有想到,三个月后,企业通知,他不适合这个岗位,随即解聘了他。对此,蒋先生莫名其妙,“这个岗位挺普通,没有多少技术含量,也没有专业要求,没想到试用期刚满就下岗失业。”据他了解,他所工作的企业也辞退了其他试用期满的员工。
      律师支招:可申请劳动仲裁
  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敏认为,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现在却成了一些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借口。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出现如下几种情况: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卫敏说,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张先生和蒋先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会发声:个别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城区工会维权人员说,这是企业的一项权利,从法律上说企业无过错。但是有些企业却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试用期工资低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一过试用期就辞退员工,这有变相使用廉价劳动力之嫌。
  “究竟劳动者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很难界定。”维权人员说,在有关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这样“合法”的解释也无可奈何,因为职位适合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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