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把房子借给中介公司并允许其转租,当她得知转租租金远高于自己的租金后心生不平,遂到法院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近日,长宁法院审结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田女士的诉请未获支持。
去年4月,田女士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每月2300元,且允许转租;任何一方如违约,须支付15000元违约金。
中介公司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以3800元的月租金将房屋转租。田女士心生不平,遂与中介公司协商,说儿子要结婚,表示要收回房屋。中介公司则认为,签订补充条款时,田女士答应两年之后再提前解除合同。
法官认为,本案诉求有违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法庭难以支持。
(来源:文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