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相关待遇,保证同工同酬
本报讯 (记者文秀为)11月2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保障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就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发出通知,要求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1∶3.5的比例聘用护理人员,并保证同工同酬。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人员是指由政府独立投资兴建、编制部门批准、隶属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其聘用的服务于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孤残儿童的护理人员。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人员按照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1∶3.5的比例聘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在省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范围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招聘的护理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并保证同工同酬。同时要求,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薪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经人社部门批准按公益性岗位招用的护理人员,执行公益性岗位财政补助政策;聘用护理人员不占用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财力困难县,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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