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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高台式审判为圆桌式调解 山西家事审判大改革
作者:  发布时间:2017-5-10   发布来源:黄河新闻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李渊)5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同志就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介绍了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意义和价值。他说,司法机关所称的家事案件,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的离婚、继承、亲子、监护、抚养、赡养、收养等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产生的人身与财产类案件的总称。长期以来,对于家事案件的审判一直适用民事审判的规范和模式。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把家事审判从传统民事审判类型中分离出来,探索建立适合解决家事纠纷的审判程序和方式。

 据统计,我省约有40%的刑事犯罪案件最初都源于家庭纠纷的矛盾激化。因此,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积极探索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的职能作用,以实现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据了解,传统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案件开庭时,当事人在法庭上分别处于原被告席,庭审也是采用对立性强的抗辩模式,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审判焦点马上转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客观上容易忽略家庭关系的保护和修复。因此,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把握家事案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的职能作用,以实现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山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实施近一年来,已取得的初步成效。审判理念有了新的转变,初步摸索建立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进展迅速,家事审判工作规则日趋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物质装备得到保障。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确定46个法院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构建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完善家事审判的配套制度,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协同发展,加强家事审判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配套。

延伸阅读:

 1、家事审判改革所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有哪些?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案件。主要有6种类型: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2、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是不是等于不准离婚?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不等于不准离婚,而是指人民法院不能随意在未对危机婚姻进行救治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对其离婚自由就应予以适当限制。有的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暂时判决不准许离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应该得到优先保障,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

 3、家事审判的工作机制会适当放缓诉讼进程,这个过程中,法院会进行哪些工作?

 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为申请离婚的夫妻设立冷静期,放缓诉讼进程,以利于感情修复。但冷静期不是诉讼活动的简单停止,而是法官暂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而是启动委托调查、调解等程序,为婚姻关系能否和好做基础工作。对于矛盾激化,冲突性的离婚诉讼,一方面设立冷静期可以使双方情绪稳定下来,理性对待感情纠纷,另一方面,为防止家庭暴力和矛盾升级,保证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防止发生家庭暴力和矛盾转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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