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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辱警袭警行为不应止于事后追究
作者:  发布时间:2017-3-19   发布来源:中国警察网
 

     3月11日,一条无端挑衅、侮辱正在执勤交警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人持手机录像,多人围住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妨碍其正常执行勤务,其中一名身上刺有文身的男子不断对执勤交警进行语言侮辱。事发后,河北沧州警方立即依法展开调查,并于第二天将该男子刘某抓获。经讯问,刘某称春节前曾因违法被交警处理过,所以便和朋友对执勤交警蓄意辱骂挑衅。

  “伸张正义,胜于责骂邪恶”。尽管目前刘某已经被警方抓获,而且正如有律师分析,“刘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相信此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接二连三发生、甚至愈演愈烈的辱警袭警事件告诉人们,对此类行为不能停于抨击,也不能止于追责。正义的伸张,不仅仅在于让邪恶付出代价,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法律和正义的权威,从而从源头上防止法律和正义再受亵渎、污辱和伤害。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加强立法设计,加大对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言语辱骂、撒泼阻挠等行为的惩戒力度。比如明确规定“袭警违法”、专门规定单独罪名“袭警罪”。这不仅仅是要规定更重的刑罚,其意义更在于向全社会特别是向违法者昭示警察执法权威的不可侵犯。试想,如果当时刘某及其同伙知道他们的行为会构成“袭警罪”,那么还会不会如此肆意妄为?他们的戾气会不会有所收敛?

  其次就是要尽快依法建立警察在执法执勤中对各类辱警袭警行为的处置规程,认真研究依法赋予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一定的排除妨害、控制现场的权力、装备与手段。在事发时及时制止、阻断各种干扰执法、攻击警察的行为,不仅能够加强对警察的现场保护,防止侵害后果的形成与扩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与社会形象。当前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规中虽然分别有关于为制止暴力犯罪等情形而依法使用警械及武器的具体规定,但现实中,很多单位和警察本人对于这些规定的认识及应用仍存在明显的误区、顾虑和短板。一是常常误以为对自身执法安全的保护是“自卫”,可能不适用以上规定。二是不会用、不敢用,尤其是怕反制处置会招来不可预料的执法风险,因此干脆选择委曲求全和忍气吞声。此外,这些规定本身尚不够细致、精确,没有配套的细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同时对常见的辱骂、纠缠等行为也无针对性的处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交警面对众目睽睽之下的肆意挑衅、侮辱却只能保持克制。

  “暴力袭警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是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呼吁加大对辱警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法治保障。这是人民代表的呼声,也是所有坚守公正法治、期待社会稳定和谐的人民群众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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