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在闻喜、新绛、绛县分别对郭俊晶、刘怀东、杨海亮3起刑事案件的罪犯执行了死刑。 2011年1月26日,罪犯郭俊晶等3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闻喜县城,准备对居住在该县工商银行家属院的被害人程某实施抢劫。3人到达闻喜县人民广场后,郭俊晶指使赵某、李某购买水果,由其提上水果到被害人家窥探情况。发觉被害人程某一人在家后,郭俊晶出来安排李某在外望风,与赵某进入程某家中,将程某捆绑并勒住脖子,致其死亡,抢走程某的现金900余元、手机、银行卡及香烟若干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俊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罪犯刘怀东与郝某在太原打工相识并同居,生有一女。因同居期间产生矛盾,二人的关系又不被家人认可,郝某与刘怀东解除同居关系。刘怀东怀恨在心,于2008年11月18日晚9时许,携带事先购买的钢钎、斧头窜至郝某父母家,将郝某母亲当场打死,郝某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郝某女儿重伤。刘怀东离开郝某父亲家后又来到郝某兄长家,用钢钎作案,分别致郝某兄长的两个朋友轻伤及轻微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怀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杨海亮与绛县女青年牛某在北京打工期间产生恋情。2011年5月,牛某与绛县的张某结婚。杨海亮同罪犯王某(二人系情人关系)数次到牛某居所窥探欲加害张某未遂。2011年7月17日12时许,杨海亮、王某再次窜至绛县张某家中,王某同张某母亲在院中说话,杨海亮进入张某卧室将牛某掐死在床上。之后,杨海亮和王某又到张某家厨房,将张某母亲郝某砍伤致其当场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海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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