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社区社会组织需向所在地街道办备案。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昨日,我省出台 《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备案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管理办法针对的社区社会组织,包括在城市街道、社区或农村乡镇、村设立的,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公益性、科技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服务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 近年来随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目前由社区成员自发组建,如社区服务类、文体活动类、维权类及以志愿者服务为主力军的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也越来越多,而由于规模小,不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的条件,往往以无章程、无经费、无主管部门的“游击队”形式存在。 此次制定的《办法》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进行年度检查。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指导和监督。 《办法》指出,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按行政区划名称+社区 (村)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命名,如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苑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苑社区愉悦文化服务中心等。 此外,《办法》还对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出条件,如社区社会团体应有10人以上的会员,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等。 本报记者 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