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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起重大、较大交通事故追责情况
作者:  发布时间:2017-3-30   发布来源: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常健 特邀记者郭红元)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将今年以来发生的2起典型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向社会公布,希望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业及从业人员,特别是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货运源头企业、车辆生产维修企业等重点企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认真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云南“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3月2日23时13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川L50***号重型罐式货车(核载13.9吨木炭粉,实载47.94吨水泥粉)沿G214国道由大理向临沧方向行驶至2545公里加900米处右转下坡时,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制动失效,车辆失控冲向左侧并发生侧翻,罐体与对向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耿马分公司驾驶人杨某驾驶的云S18***号大型客车(核载47人,实载47人)左侧车身发生刮碰,导致客车向右侧翻在路侧排水沟内,货车继续向左前方滑移并冲破路侧钢筋混凝土防护墙后坠入深约210米的崖底,造成9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8人受伤。
  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8名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尚在医院治疗)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公司法人吴某及公司实际所有人吴某因未落实对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及车辆经营者的领导监管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水泥生产企业储运部经理冯某、为肇事车违法装载水泥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李某、开票员毛某、过磅员李某、装货员奎某等6名货源生产及装载企业有关人员因未认真履行监管和治超责任,致使车辆严重超载上路行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余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潍坊“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3月14日8时37分许,驾驶人杨某驾驶鲁VD0***号中型普通客车沿X065县道行至潍坊市青州市邵庄镇西郭庄村时,车辆制动失效导致失控,与一辆小型普通货车、两辆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集市行人相撞,造成9人死亡(其中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4人受伤。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某以及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中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杨某、实际管理人傅某,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负责人冯某以及青州市客运站车辆检测直接责任人刘某等予以刑事拘留。针对该事故暴露出公路集市占道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已督促当地立即进行整改,并通报全国要求各地进行全面摸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集市要报告当地政府迅速整改、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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