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4 周三 雨 迎泽区法院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起居间合同纠纷。2012年10月,山西某公司与江苏某运销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江苏某运销公司委托山西某公司帮其促成煤炭购销合同,居间活动中产生的费用,由江苏某运销公司承担。之后,两家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居间方促成委托方与其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而委托方违约,须赔偿居间方10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经山西某公司积极牵线搭桥,江苏某运销公司与山西某煤炭公司签订了电煤购销合同。为促使合同顺利进行,山西某公司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为江苏某运销公司垫付了30万元计划费。事后,当山西某公司向江苏某运销公司索要垫付款时,对方却迟迟不予支付。为此,山西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某运销公司偿还垫付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江苏某运销公司已构成违约,判令其偿还山西某公司的垫付资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