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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公司:诚信缺失,何谈“保险”?
作者:  发布时间:2016-3-30   发布来源:
 

    日前,媒体曝光了一家店大欺客拖延不赔的保险公司。据报道,山西天安保险公司公然违约现象,让投保人深受其害。

    明明是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履行时却不依照章程赔偿;明明保险公司方已承认违约,却拖延着迟迟不予赔偿……很难想象,这样的情形会出现在打着诚信招牌的保险公司中。这样不具有契约精神,视信誉如草芥的公司,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既然合同中明文规定了赔偿标准,当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赔偿金额就理应达到相应标准。而事实上,天安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却只赔应赔价格的30%或45%,甚至直接不予理会。如此行为,已经属于突破底线的消费欺诈。这种现象,不能不引人深思。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主体,目前其诚信缺失尤为突出,比如销售误导严重,片面夸大产品保险责任;回避免除条款,甚至恶意骗保,造成百姓对保险业缺乏信心。所以保险公司重塑诚信需要把诚信原则贯彻到行业竞争当中,每一个保险公司、每一个保险人都应当从自身做起,坚持通过正当的手段开展市场竞争,与兄弟企业一道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每卖出的一份保单,实际就是卖出去的一份责任担当。这种责任担当在客户出险后能否顺利兑现,不仅是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问题,也关系到广大客户乃至城乡老百姓对保险公司信誉的总体评价。

    如果卖出去的这份责任担当能够很好地兑现,那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就无需担心诚信问题,保费规模、业务的拓展都会顺利上升。相反,如果很难兑现,客户因为理赔经常和保险公司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事时有发生,那就对卖保险还是买保险的都将无诚信可言。

    在此方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

    古人常说:“人无信而不立”、“言必信,行必果”,都是要求建立诚信观念。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诚信是一个企业的立足之本,只有以信誉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对于保险公司,更是要诚信理念服务百姓,用信守承诺造福百姓,依靠诚信经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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