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旅游局提示游客依法出游
本报讯(记者 潘春娟)“十一”黄金周的脚步渐近,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山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出消费提示:在《旅游法》实施的首个黄金周,旅行社、景区应依法规范经营,游客除了可享受《旅游法》赋予的权利外,更应遵照法律,文明出游。
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等。《旅游法》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单项门票;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旅游法》同时明确了游客应享受到的权利和责任。旅游者应选择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正规旅行社和服务网点;出境旅游和赴台旅游报名参团时要查验旅行社的相应资质;购买旅行社产品,无论是国内外旅游线路、短途旅游线路(一日游)或自驾游等,都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索取发票,合同中要注明行程安排及违约责任;为减少各种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游客在出行前应选择适宜的旅游意外保险服务。
同时,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如遇到侵权情况发生,游客可以依法合理诉求,拨打当地的旅游投诉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山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1-7325012);
太原市(0351-4070551);
大同市(0352-5137315);
晋中市(0354-2636528);
临汾市(0357-2039173);
忻州市(0350-3028354);
吕梁市(0358-8236313);
运城市(0359-2085615);
阳泉市(0353-2010110);
朔州市(0349-2022693);
长治市(0355-3522810);
晋城市(0356-2023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