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了《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1:要罚先劝导 《条例》中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中所称的“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经营管理权、依法获得政府机关许可或者服务的权利、拒绝与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条例》规定2:收费出单据 《条例》指出,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中小微企业收费应当依法进行,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中小微企业收费,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条例》规定3:提高支持度 此外,《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的比例。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除有特殊规定外,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省有关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 啥是中小微? 目前,我国主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对16个行业,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如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记者 白昕 实习生 周初阳) (来源:沈阳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