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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将省级统筹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4   发布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省教育厅已制订相关细则并开始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这一细则的亮点在于将我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解决或缓解中小学入学择校及诸多方面的现实问题。当前,这一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广大读者对此有何建议或意见,可与本报新闻部取得联系:0351—4281370;也可发送 邮 件 至 sjdsbxwb@163.com,我们会将您的高见及时反馈。


亮点一: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


这一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各中小学校应当采集、汇总、校验、审核、上报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审核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亮点二: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各小学、初中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亮点三: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报到,按辍学处理


小学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相关规定被录取为普通高中新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按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亮点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经批准的,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监护人流入地参加中考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的,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学籍。


亮点五:小学班容量45人、初中50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小学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容量限定在45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初中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一年内不能突破;高二、三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6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所有中小学班容量达到限定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班容量超过限定的,学生电子学籍将不能进入该班。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亮点六: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九年一贯制,普通中小学不允许留级。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局(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主管教育局(厅)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升级、跳级方面,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亮点七: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四、在普通高中学校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在全省范围内,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转出或接收外省转入学生的,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亮点八:借读学生在原学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在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申请借读的学生,可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


普通高中借读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在原学籍所在地参加。


亮点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果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辍学处理。同时,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学生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 (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另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亮点十: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补发学历证明只办理一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撤销的)。


二、各学年获得的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 (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


三、参加各规定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且各科目成绩达到A、B、C等级。


四、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五、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要求印制。准予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编号、验印。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7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时办理的不予补办。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亮点十一:泄露学籍信息要追究责任


细则中规定,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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