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汾西煤炭集团解板沟煤矿到西马坊乡的双路电高压线的架设工程,宁武县旧堡村包工头吕仝成承揽了此项架线工程。他明知没有任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未与乡政府、村干部、土地承包户打招呼的情况下,在当年12月4日,就擅自雇佣大型链轨挖掘机,在他们新堡乡南梁村的林地里开始了高压线的架设,顺着高压线的架设路线一路看去,多处林地被挖成大坑,许多林木被连根挖起,致使多处林地被毁。在周福柱家的林地里,不仅出现了一个长、宽、深各5米的大坑,而且为了运料方便,还修建了一条通往旧堡林地的运料路,致使周福柱家的二亩林地最低1米,最高3米的200多株落叶松树遭到毁灭性破坏。
毁林事件发生后,周福柱立即叫上村委会主任任柱柱赶往现场进行阻止,但施工人员毫不理睬。第二天,他去林业主管部门举报,当时县林业局高度重视,有关人员立即打电话通知乡政府要求马上停工,但却无济于事,施工队仍然在挖掘,直到把整个山坡的线路塔基挖完才停工。周福柱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这次毁林事件,当年县林业局虽然已立了案,但时隔一年半了,毁林责任人未得到追究,被毁的林木也没得到经济赔偿。
事情发生后,周福柱曾多次找县林业局要求追究此次毁林责任,该局的工作人员对他说:按规定毁林面积在5亩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5亩的只能进行经济处罚。而周福柱的理解和他们的说法不同,此项架线工程毁坏的林地不仅仅他家一处,应该加起来计算就够成了刑事责任。此外,对于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也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来追究,他恳请林业部门不要因为责任人一味地拖延和耍赖,就将执法程序停滞。他认为,处理此次毁林事件,光立案没有处罚结果等于没有管、等于行政不作为。
本报记者 叶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