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后,小李在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经历了一年的漫长等待,公司仍以在实习期为由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共欠小李工资差额3万余元。今年3月,小李向闵行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支持。该公司却将小李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实习期欠薪案,最终判决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小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各项工资差额共计36480元。 2010年12月,小李从英国留学回来。面试时,该资产管理公司开出了丰厚的工资待遇及按季度涨薪等条件,小李欣然入职。2011年2月,公司与他口头约定实习期为1个月,不发放工资,补贴370元交通和餐饮费,一个月后正常发放工资。 一个月过去了,等待转正的小李却被告知因为培训等原因实习期要延长,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一年,2012年3月,眼看转正无望的小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资产管理公司认为,近一年间,公司付给小李的劳动报酬从每月370元涨到了每月3250元,小李实际已拿到了报酬,公司也履行了涨薪约定,且双方还约定,如果小李一开始就对工资待遇有异议,可在每月工资发放签收时提出,而小李只字未提。所以请求法院判决无须支付小李工资差额。小李则认为,公司提出了优厚待遇,却迟迟不兑现,每个月拿到的只是折价的“实习期”工资,因此希望法院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实习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而用人单位自正式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小李是实习生而无须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明就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其已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所以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院调查及双方确认,在2011年1月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入职后实习期1个月,不发放工资,即2011年2月1日起,小李应与公司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并发放工资。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为3000元/月,2011年8月起为5000元/月。 据此,法院确认双方自2011年2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2年2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文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