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王倩)7月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规定,抚恤金标准根据各地区工资等待遇而定,调整幅度不得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5%。
此次调整的针对人群是,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幅度则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而定。人社厅要求,今年,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
为了缩小统筹地区间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对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具体幅度,其中,大同市、忻州市、运城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300元左右;长治市、晋中市、吕梁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60元左右;太原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及省统筹单位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