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因酒后一时冲动,将同村村民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之损伤属轻伤。近日,犯罪嫌疑人安某已被依法提前公诉。 经查,2012年6月10日下午,山西省沁县段柳乡安某与本村村民李某等人在沁县西湖大坝参与“龙舟节”划船训练。当安某拿着记工本走到李某身边时,听见李某在骂安某的二兄哥,于是与李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某用拳头在安某的胸部捣了一拳,并将安某手中的记工本打落在地上,安某让李某捡起记工本,而李某捡起地上的石块扔向安某,但未击中。安某随即用右拳打在李某的嘴部,致李某牙齿受损。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沁县人民检察院 冀斌、崔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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