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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被盗刷 法院:银行未尽保护义务需担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17-2-22   发布来源:山西法制报
 

  人未出境,卡未离身,借记卡却显示在美国一天被盗刷总共27次,10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谭某事后将银行诉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近日,香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全额赔付持卡人谭某人民币102717.35元及利息。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审结。

  去年5月3日,谭某查询余额时发现该借记卡于2016年5月1日被盗刷了10万余元,于是立刻将刚存的钱转出,并打印了借记卡的流水清单。谭某当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说明借记卡被盗刷一事。当天,谭某报案。随后,谭某向银行索赔未果,遂诉至香洲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付谭某损失人民币102717.35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该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分析

  根据案情,他人伪造借记卡进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发卡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伪卡盗刷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是银行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他人持有伪造的磁条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磁条卡与谭某之间完成的交易,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格式条款约定,把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推向储户,违背了公平原则。

  原题:卡未离身被盗刷 十万现金无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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