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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一村民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2-10   发布来源:山西法制报
 

  在未办理有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村民张某某非法毁坏林地两处,共计15亩,同时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近日,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回放】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办理有关林地征占用手续,非法毁坏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经林业部门鉴定毁林两处,林地共计15亩,其中修建养殖场9.6亩,修建道路5.4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荒石荒坡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达1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本案的起因、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以案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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